山东农业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一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

第二条  学院应明确分管院长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负责,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采购行为,拒绝签字报销。使用特种设备的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档案,做到制度上墙,责任到人,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条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标志应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必须由取得合法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维修完毕后应将有关技术资料存入该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条  实验室不得自己购买钢瓶做实验,应采用租赁方式从当地有资质的企业租赁钢瓶,只购买瓶内介质,由当地钢瓶充装企业承担钢瓶的注册、检验、检测费用及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五条  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资料。

(二)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日常使用情况记录。

(四)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六条  实验室应对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每次使用前进行自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尽快处理。

第七条  实验室应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条  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无维修价值,或使用期超过15年的,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应建立培训制度,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时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现场人员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迅速向分管院长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拖延、隐瞒、谎报。

第十二条  学院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使用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未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定期检验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

(八)直接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九)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或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导致设备损坏、人员受伤事故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