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是学校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尽早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实践等活动,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掌握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合作精神,推动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促进以本科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改革。为保证该计划顺利实施,在《山东农业大学大学生研究训练(SRT)计划实施细则》和《山东农业大学关于设立第二课堂学分与创新学分的管理规定》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项目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按照“有利于教学与科研的结合,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合作精神,有利于推动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的指导思想,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资助、公正合理”的原则和“平等竞争、科学民主、激励创新”的运行机制,注重自主性、探索性、过程性、协作性和学科性,接受师生的监督。以学生为主体,以兴趣培养为重点,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为目标,积极营造浓厚的校园科技文化氛围,引导学生大胆探索、自主创新,促进大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协调发展,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校长任主任,由教务处、学工处、团委、科技处、计财处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为成员的“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各项工作,具体负责全校项目立项审批、中期考核、结题验收、经费核拨、评优评奖。负责制定计划、搭建平台、发布信息等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委员会分科类聘请相关专家,指导项目的实施以及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专利申请及奖励建议。

第五条  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工作小组,由主管教学院长担任组长,具体负责本单位“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实施细则”的制订、计划的开展与项目的具体指导。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项目申请需符合下述条件:
(一)申请人为本校一至三年级全日制在读的本科各专业学生。申请者要学有余力,实践动手能力强,学习成绩良好,积极要求进步,善于独立思考,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研究探索精神,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申报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2-3人组成的团队,鼓励学科交叉和年级交叉,个人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二)申请项目应对学生在课堂内学到的知识有巩固和运用作用,能充分做到活学活用,最好能与学生所学专业或就业密切联系。项目选择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立项依据充分,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可行,突出创新,鼓励跨学科选题。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为1-2年。
(三)申请项目应有指导教师,并须征得指导教师的同意。
(四)申请项目必须在项目组成员本科学习期间完成。

第七条  指导教师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负责审阅项目内容,全程指导学生进行实践创新训练,组织学生讨论交流及审查学生的研究结果等,对所指导项目负有监督、管理和保证的责任。可根据需要成立跨学科指导教师团队。指导教师同期指导的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第八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申请人据实填写《山东农业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指导教师审阅并签署意见。
(三)申请人所在学院,对申请项目及申请者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对推荐项目提出具体意见。
(四)学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委员会对学院报送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审查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及研究计划、经费额度和申请者的研究能力等,提出评审立项意见和改进建议。
(五)学校汇总评审意见,确定“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资助项目与资助经费额度。对拟立项的项目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委员会向全校公布,并报送教育部备案。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开题。项目启动时间从学校正式公布立项之日起。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相关要求,进行开题报告。研究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自主实验,自主管理,认真做好实验数据记录,填写研究活动进展情况和研究体会。指导教师应及时指导和跟踪。

第十条  中期检查。项目研究时间过半,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山东农业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中期检查报告书》,内容包括:项目总体执行进展情况概述、困难与问题、下一步研究计划等。学院组织中期检查,根据中期检查报告书及汇报情况,提出实验与研究改进建议,报“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委员会审议,由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结题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撰写《山东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提交研究总结报告、研究记录、成果、实物等材料和获得学分申请表,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学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委员会对学院报送的结题项目进行结题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项目运行过程中因项目参与人员变动、项目中止、提前结题、延期、变更项目内容等情况,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由学院审核并报“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设有专项经费,由教育部拨款、学校配套、教师科研经费或社会捐助等类别组成。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基金,按照教育部拨款数额给予项目总经费不小于1∶1的配套经费支持。资助经费额度人均不少于1万元,由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采用分期投入的办法,立项后首拨50%,用于项目启动实施。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后,再拨付余下的50%。计财处对获准立项的项目和经费发放经费使用卡,项目组凭经费使用卡办理报销手续。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在教师指导下自主使用,主要用于项目调研差旅费、实验费、材料费、资料费、论文版面费、评审鉴定费、专利申请费等支出。中期检查时须向学校管理办公室报送经费使用情况,结题时作出经费收支决算表。

第十六条  根据研究进展需要,经“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委员会同意,可追加一定的研究经费。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十七条  学校、学院为各项目提供实验场地、设备等方面支持;各类实验教学中心、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等面向学生开放;指导教师要为学生进行实验研究创造条件、优先安排、提供指导,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搭建实验项目交流平台,定期开展相关学术活动,营造创新文化氛围。

第十九条  对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或团队成员,经“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委员会终审确认,可根据《山东农业大学关于设立第二课堂学分与创新学分的管理规定》获得学分奖励,并颁发结题证书;对取得优异实验研究成果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奖励;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任务量和完成质量,对指导教师记教学工作量(15-20学时/年),评选优秀指导教师,在职务评聘、评优评先时给予政策倾斜。

第二十一条  在研的“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委员会核准后,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销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理,并向全校公布。
(一)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未能按期结题且在15天内未说明理由.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项目管理委员会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基金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违背科学道德、违反基金项目管理规定和管理办法的项目负责人及指导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项目研究成果属于山东农业大学所有,有关办法按照农政发[2003]84号《山东农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执行,发表论著或申报其他成果时须标注“山东农业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