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技术与工程实验教学中心“三废”管理制度

为保障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教师、学生的身体健康,防止环境污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三废”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直接排放会造成环境污染的实验废气、废液和固体废物。

第二条 教职工应增强环保意识,自觉遵守环保法规和学校的有关制度,积极与破坏环境的行为作斗争,有权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实验教学中心(研究室)进行检举。

学校提倡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试剂,代替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鼓励积极探索将有毒实验改造成无毒实验,将上一个实验产生的废物用于下一个实验,变废为宝。鼓励积极推广不危害环境的科研成果,采用无毒无污染的实验材料,尽可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从源头上解决污染问题。
各实验教学中心(研究室)在采购危险化学品时,要积极与销售公司签订化学品容器、过期药品回收的协议或合同。

第三条 各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研究室主任)要对实验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尽量杜绝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项目,确实难以避免的,必须有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理方案,否则产生的后果由实验项目批准人承担责任。

编写实验教材、开设新实验项目时,要纳入“三废”处理的技术知识,与其他实验内容一起考核,对缺乏“三废”处理知识,易造成环境污染的实验项目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四条 各实验教学中心(研究室)日常实验产生的“三废”物质,凡直接排放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必须先自行处理,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时排放。自己处理,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要严格分类收集,装入指定的容器中,贴好标签,注明日期、名称、主要成分、净药品含量、收集人姓名等信息。各实验教学中心(研究室)要定期汇总实验室“三废”的收集情况,建立危险废物存放和处置的信息档案。严格禁止混合收集实验室“三废”,对不相容的“三废”物质一定要严格分装、分存,置于安全处所,确保储存安全。

第五条 按照“谁产生,谁处理”的原则,产生实验室“三废”物质的学院,应承担全部处理费用。为了鼓励各学院积极处理实验室“三废”物质,学校设立实验室污染防治专项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对各实验教学中心(研究室)确实难以处理的“三废”物质,学校将委托环保部门批准的危险废物处理公司处理(一年两次),所需费用由学校从污染防治专项经费中负担50%,另外50%的费用由相应学院承担。具体操作、协调由教务处负责。

第六条 各实验教学中心(研究室)每做一个使用化学品的实验,均要在实验室日志上详细记录所使用化学品的名称、数量,所产生实验废物的处置情况。严禁随意倾倒、堆放、焚烧、填埋或混入生活垃圾排放危险废物。

对随意倾倒、排放“三废”物质的实验教学中心(研究室),一经发现,首先追究有关学院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研究室主任、课题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再追究具体操作人的责任,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罚款、行政处分等方式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及其产生的“三废”物质的管理,参照《山东农业大学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制度》中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八条 各实验教学中心(研究室)要尽量避免使用重金属化合物做实验,必须使用的,应遵循“现用现买,用多少买多少”的原则,购买量、使用量、库存量均要保持最低水平。

第九条 各学院要明确分管院长负责本单位实验室“三废”的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实验教学中心(研究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停止购买药品试剂,对已购买的药品试剂拒绝签字,学校计财处拒绝报销。

各实验教学中心(研究室)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实验室“三废”处理制度,并做到制度上墙,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要制定“三废”处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

第十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公安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等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实验教学中心(研究室)“三废”物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教务处负责本科教学实验室、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教学实验室、科技处负责科研实验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涉及到的内容,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