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学校密切联系社会和生产的纽带与桥梁,是产、学、研结合的最佳形式,是教师科研、学生实习,出人才、出成果的最佳场所,是学校利用社会资源办学、扩大学校社会知名度、争取优秀生源、拓展就业渠道的重要途径。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原则

(一)互利双赢原则

按照“互惠互利,先让地方得利;双向受益,先让地方得益”的基本要求,通过基地依托单位与学校联合,达到双方受益,共同发展,起到“双赢”的效果。基地依托单位提供必需的实践教学条件,满足教学需求;能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与学校共建本科专业实验室,或为本科学生提供一定数额的奖学金。学校按照国家政策性要求,协助基地依托单位做好科研项目申报、免税仪器设备购置、税费减免等工作;同时发挥技术和人才优势,通过与基地依托单位的合作研究与开发,提高基地的技术水平。

(二)长效性原则
建立基地建设的长效机制,确保可持续发展。教学、科研、生产紧密结合,以教学为主体,以科研提升教学,以生产促进教学,不断探讨行业生产商品化、产业化、规模化、社会化条件下的基地建设模式,推动基地发展。基地应能展示区域经济和行业生产的新成果、新典型,具有区域代表性,能体现现代农业等行业的发展方向。

(三)分类建设与管理原则
基地建设实行校院两级建设、两级管理模式。校级基地应以一个学院为主,在学校协调下统一建设与管理。校级基地可分为综合型和单一型两类:综合型基地应能满足多学科专业实践教学需求,且依托单位规模较大;单一型基地能满足单一学科专业实践教学需求,但依托单位特色鲜明,具有区域代表性,能体现行业发展方向。院级基地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建设与管理。

(四)相对稳定与动态发展原则
稳定核心基地,发展松散型基地,实现基地的动态发展。由于行业竞争日趋激烈,适者生存,产(企)业始终处于动态发展之中,行业的结构也在不断调整,因此对基地应实行动态管理。对于一些条件好、发展稳定的基地可以相对固定,而有些基地则需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以保证基地的质量和合作效果。

二、建立条件

(一)校级基地建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基地依托单位属于政府机关的应为县级以上单位;属于科研院所的应为处级以上单位;属于企业的应为年产值在1亿元人民币或利税在300万元以上的重点行业、产业集群和大型企业。应有与学院3年以上的产学研合作经历。

2.基地依托单位领导视人才培养为己任,有同学校合作的积极性,高度重视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建设规划、思路清晰,建设目标、内容、进程明确,符合相应学科特点和时代特色。单位领导班子应有一名成员负责基地建设与管理,并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基地建设规划和基地运行的检查、监督、考核与评估。

3.基地具有良好的办学条件。食宿、实习实训场地建筑面积能满足相关专业学生实习实训需要,具有较强的接受学生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的能力,每次可为30名以上学生提供连续实习时间不低于1个月的实习岗位,年接纳实训人数150人以上。能满足指导教师对教学、科研、生活等条件的需求。基地企业文化丰富,基地场所环境整洁,安全条件有保障。

4.基地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建立了科学、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有满足实践教学的实际项目,实践教学计划、实施方案完备,所开出实践环节的教学大纲、指导书及相关教学资料齐全,有明确的实践技能培训目标和要求,实践环节项目与职业岗位能力要求一致,以真实现场性实习实训为目标,使实践教学内容与实际生产(工作)相结合,基本实现与生产(工作)的对接;实习实训现场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具有实际生产(工作)的氛围。综合型基地能同时满足5个以上本科专业实践教学内容需求。

5.基地有配备与培养实践教学指导教师队伍的总体方案,具体目标落实到岗到人。指导教师队伍结构合理,满足基地教学需要。指导教师应由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及能工巧匠等担任,承担一定的实训课、专业实习指导等教学工作,参与人才培养过程。指导教师总数不少于10人,中高级职称以上的比例占60%以上。

6.基地在生产、经营、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源、生态方面有区域或行业代表性。具有一定的生产、开发规模和较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仪器设备能够体现当前行业发展水平;能够很好地配合科技推广、开发以及进行科学研究,大力开展科技培训、科技咨询、科技宣传工作。学院优先在基地开展高新技术推广、示范,开展科学研究,基地积极提供便利条件。

7.基地管理规章制度健全,管理手段先进,执行严格,能根据人才市场需求的变化,不断推进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教学文件齐备,实践教学安排科学、合理,设备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相关专业工艺守则等规章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各教学环节建立了符合要求的质量标准或工作规范,质量监控体系运转良好,效果明显。学生实习实训管理与考核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过程记录详实、完整、全面。

8.基地依托单位提供资金超过50万元与学校共建本科专业实验室的,共建实验室名称可以以基地依托单位命名;为本科学生提供奖学金数额超过10万元的,可以协商冠名奖学金。
(二)院级基地由学院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实际,选择具有良好教学、生产(工作)条件,能够保证学生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单位建立基地。学院制定标准和建设程序,并负责建设与运行管理。

三、审批程序

(一)校级基地

1.申请。学院在对待建基地初步考查的基础上,与基地依托单位初步协商,达成建立基地的初步意见,填写“山东农业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申请表”、“山东农业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兼职指导教师登记表”报学校主管部门。

2.学校考察论证。学校主管部门经过初审后确定考察论证时间,并组织有关人员到基地现场考察论证。主要考察双方合作的基础、建立基地的条件等,并形成考察报告。论证通过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3.签订协议。学校与基地依托单位共同签署合作共建协议书。协议书就有关合作目的、内容和双方的权力、义务、合作年限等进行明确。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协议一式三份,学校、基地依托单位和学院各执一份。

4.基地挂牌。学校与基地依托单位共同签署合作共建协议书后,基地可以悬挂“山东农业大学实践教学基地”标牌。标牌若用于产品包装和招商广告,须经学校批准,并另签订标牌使用合同。
基地标牌尺寸为“(宽)70cm×(高)50cm”。标牌上应注明“山东农业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字样和有效期限的起止日期。

(二)院级基地

学院考察,学校备案,由学院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负责建设与管理。确需挂牌的,以学院的名义在基地依托单位挂牌,标牌上注明“山东农业大学××××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字样和有效期限的起止日期。表格、协议书等参照校级基地内容、格式制作。表格、协议书等书面及电子版材料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四、建设管理

(一)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主管校长负责领导学校基地建设工作,教务处为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学校教学要求制定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建设前期立项、考察论证等有关事宜。学院负责协助基地制定建设规划、教学文件、管理制度、岗位考核标准等,具体执行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被确定的基地单位也应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具体负责基地建设和学生在基地期间的学习、生活、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二)学校教务处制定相应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评估标准”,定期组织对基地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成绩突出、基地建设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对问题突出、建设不好的,提出整改要求,如限期达不到要求,经学校批准取消挂牌或撤销基地。对协议到期的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三)学校每年召开一次实践教学工作会议(或邀请优秀基地负责人参加新生开学典礼),总结、部署工作,对在基地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基地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