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中心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实验室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实验室活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中心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考核方式分为校级考核、院级考核。考核每年一次。

一、校级中心考核组人员构成:学校中心建设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各学院派一名学院中心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组成中心考核领导小组。

二、院级中心考核由所属学院负责,考核结果和《中心管理工作考核记录表》报教务处审核。

三、考核结果学校统一公布。

四、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对中心主任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五、考核计分说明:

(一)考核等级分为A、B、C、D四级,等级标准给出A、C两级,介于A、C级之间的为B级,低于C级的为D级。等级标准中的★项目为重点评估项目,*号项目为加分项目。

(二)考核项目共6项,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其标准如下:

优秀: A≥5,C≤1,(其中★项目必须为A),D=0;

良好: A+B≥5,(其中★项目A+B≥2,D=0),D≤1;

合格: D≤2,(其中★项目D=0)。

(三)最后得分=考核项目结论分(优秀=90分、良好=80分、合格=65分、不合格=50分计)+项目加分。